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6條,該條款訂定了事業人員命令退休的情況和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事業人員在各機構任職五年以上,若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經服務機構出具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的證明,且無法從事本職工作也無法從事其他相當工作,則可以由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第二項則規定,在主動申辦命令退休前,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並遵循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對於符合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的人,享有一系列的權益和保障。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8條則關於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的相關事宜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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