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7 條的內容如下: 1. 事業人員退休金的計算根據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在勞基法施行前,如果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則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在勞基法施行後,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如果任職年資未滿半年,則以半年計算;如果滿半年,則以一年計算。然而,退休金的給與最高總數限制為四十五個基數。 2. 根據第二項規定,人員退休金應在事業人員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參考資料: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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