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8條的規定,需採計以下未曾領取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的服務年資: 1. 曾任該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員的服務年資。 2. 曾任有給專任公務人員的年資。 3. 曾任軍用文職的年資,需經銓敘部登記或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 4. 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的年資,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 5.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雇員以上的年資,需經原服務學校或機關核實出具證明書。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應予採計的年資。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事業人員於民國87年6月5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曾任義務役的年資,需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應予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國防部相關規定与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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