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事業人員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辦理屆齡退休:任職滿五年,且年齡滿65歲以上。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性質或需要強體力等特殊性質職務的人員,可以由各機構報請財政部核准予以調降退休年齡。但是,調降後的年齡不得少於55歲。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屆退日是指屆齡退休的生效日期。屆退日是根據個人的戶籍記載出生月份來計算的。一般情況下,屆退日為出生月份的次月1日。但對於出生於六月和十一月的人,屆退日為次月16日;對於出生於十二月的人,屆退日為次年一月16日。 依據最新的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上是對於該法條的內容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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