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事業人員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申請自願退休: 1. 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歲的人員。 2. 任職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的人員。 3. 任職滿二十五年的人員。 此外,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任職滿十五年的人員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申請自願退休: 1. 提供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2. 罹患末期惡性腫瘤或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末期病人,並提供合格醫院出具的證明。 3. 領有權責機關核發的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構參考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也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4. 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的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提供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對於事業人員的退休條件有詳細的規定,並且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申請條件。這些規定可以保障事業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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