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辦法中所指的基數是指計算事由發生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而平均工資的計算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行。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的規定,平均工資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也就是說,平均工資是根據過去六個月內的總薪資除以總日數來計算的。 例如,某位生產事業機構人員在事由發生時的前六個月內總共工作了180天,並且的薪資總額為30,000元。那麼該人員的平均工資就是30,000元除以180天,即166.67元/天。 因此,根據以上兩項法規的規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條規定的基數,是根據勞動基準法中計算平均工資的規定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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