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且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進用轉調該公司,選擇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 二、屬本部印刷廠人員,且為副廠長(含)以下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人員。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條針對事業人員的定義有兩種情況。首先,如果是屬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且是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的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的人員,在進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根據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的規定進用轉調該公司,且選擇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的人員,則符合事業人員的定義。 另外,如果是屬於財政部印刷廠的人員,且是副廠長(含)以下的公務員同時具有勞工身分的人員,也屬於事業人員。 根據這兩種情況,就可以確定是否符合事業人員的定義。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清查結果及整併方案(初稿)》,符合第一種情況的人員,如前所述,是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的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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