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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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就所任職務職等相當且工作性質相近之其他人員(以下簡稱相當等級人員)工作表現質量進行評比,其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顯與一般質量表現有所差距並有具體事證,且於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予調任。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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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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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