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存保公司得資遣其事業人員: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 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 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 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存保公司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五、事業人員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能勝任工作。 六、事業人員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
- 存保公司對於事業人員之資遣應經人事評議及考核委員會決議,決議前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