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7 條,存保公司得資遣其事業人員,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 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 2. 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 3. 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 4. 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存保公司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5. 事業人員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能勝任工作。 6. 事業人員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 在進行事業人員資遣時,存保公司應經人事評議及考核委員會的決議,並在決議之前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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