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8條,以下情形的事業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不予受理: 1. 留職停薪期間、停職期間、休職期間。 2. 因動員戡亂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但尚未判決確定、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尚未確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但尚未期滿。 3. 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尚未確定。 4. 因案件已被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第4款至第7款的人員,在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而第3項又規定,第2款及前項停職人員,在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可發給三分之一薪資的退休津貼。根據此條規定,可決定退休或資遣的事業人員,需排除以上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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