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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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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存保公司申請屆齡退休。
  2. 2.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存保公司或本會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3. 3.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二十五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退休金計算基準核發給與。
  4. 4.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三分之一數額之薪給,由存保公司自所發退休金或自遺族依前項所領之給與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5. 5.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三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9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事業人員符合第二款至第七款列出的條件而超過退休日期時,需在原因消失後的六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存保公司提請屆齡退休。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的退休生效日期應為其屆退休日。然而,休職人員的退休生效日期應以原因消失並經存保公司或本會核准復職的日期為準。 3. 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第一項人員在規定的六個月內死亡,其遺族可以申請根據退休金計算基準核發給與。 4. 根據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人員依照前條第三項的規定領取三分之一薪給,存保公司應從所發退休金或遺族所領取的給與中扣抵相應金額。 5. 根據第五項規定,如果第一項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仍然不能辦理退休: (一) 根據法律被撤職、免職或解除職務。 (二) 在規定的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仍然存在喪失退休權利的法定原因。 以上為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9條逐項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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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規定:「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