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9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事業人員符合第二款至第七款列出的條件而超過退休日期時,需在原因消失後的六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存保公司提請屆齡退休。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的退休生效日期應為其屆退休日。然而,休職人員的退休生效日期應以原因消失並經存保公司或本會核准復職的日期為準。 3. 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第一項人員在規定的六個月內死亡,其遺族可以申請根據退休金計算基準核發給與。 4. 根據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人員依照前條第三項的規定領取三分之一薪給,存保公司應從所發退休金或遺族所領取的給與中扣抵相應金額。 5. 根據第五項規定,如果第一項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仍然不能辦理退休: (一) 根據法律被撤職、免職或解除職務。 (二) 在規定的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仍然存在喪失退休權利的法定原因。 以上為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9條逐項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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