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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二十,在儲備金內支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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