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二十,在儲備金內支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6條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命令退休人員如果其受到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是因為工作所致的,退休金會額外增加百分之二十,從儲備金中支付,如果他們的在職時間不滿五年,則以五年計算。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對因工作原因而受到傷病或障礙的退休人員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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