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3條的規定: 1. 如果已經領取了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的人,在將來再根據相應的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先領取的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還回存保公司或本會。不過,如果所領取的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比原先領取的補償金額低,只需要還回與所領取的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相同的補償金。 2. 上述第一項的規定不適用於領取年金給付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位事業人員在退休前已領取了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然後在退休後再根據該保險領取年金給付,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他應該將領取的補償金繳回存保公司或本會。然而,如果他所領取的年金比原先的補償金少,則他只需要繳回與所領取的年金相同金額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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