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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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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存保公司或本會。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2. 2.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3條的規定: 1. 如果已經領取了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的人,在將來再根據相應的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先領取的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還回存保公司或本會。不過,如果所領取的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比原先領取的補償金額低,只需要還回與所領取的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相同的補償金。 2. 上述第一項的規定不適用於領取年金給付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位事業人員在退休前已領取了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然後在退休後再根據該保險領取年金給付,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他應該將領取的補償金繳回存保公司或本會。然而,如果他所領取的年金比原先的補償金少,則他只需要繳回與所領取的年金相同金額的補償金。

  • 損失補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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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3 條規定:「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