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2 條的內容,我們可以瞭解以下幾點: 1. 存保公司依法令辦理人員退休或資遣時,可提供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作為慰助金。倘若退休或資遣時間延後一個月,則減少一個月薪給的慰助金。提前退休的情況則根據提前的月數多寡,加發對應的一個月薪給慰助金。這些提前的月數是指距離本來預定的退休時間的月數。 2. 慰助金的計算基準是每月支領的單一薪給,不包括津貼、加給和獎金等其他額外給付。 3. 那些已經過退休、資遣或離職程序並且已經領取加發給與的人員,不再符合第一點關於加發慰助金的規定。 4. 對於從事專案精簡工作的人員,如果他們在資遣或退休生效後的六個月內重新擔任法律規定的相關職務,並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則他們需要返還六個月內再任的月份對應的慰助金。如果再任的日數不足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的話,則忽略不計畸零日數,並將該金額返還給存保公司或該公司本身。 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5002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