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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存保公司之年資得予保留,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存保公司依本辦法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
  2.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該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 二、前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或第三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3. 第一項事業人員於離職時已領回自提儲金本息者,其曾辦理儲金之年資,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計算退休金,不得再請領公提儲金。
  4. 第一項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後保留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係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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