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解釋如下: 1. 事業人員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連續任職滿五年且本辦法施行後離職但未辦理退休或資遣的情況下,其在存保公司的任職年資可以保留。當他們年滿六十五歲時,有權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的方式,提交給存保公司,依照本辦法計算其年資和退休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工作了七年,並在六十五歲之前離職,他可以在年滿六十五歲後的六個月內向存保公司申請計算他在存保公司的任職年資和退休金。 2. 前項提到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形之一的人: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解除職務的人。 二、在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不得受理退休案的情況,或者有喪失辦理退休權利的法定事由。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事業人員因違反公司規定而被解除職務,則他不符合這項規定的適用要件。另外,如果某位事業人員因盗竊行為被判刑,導致喪失辦理退休權利,則他也不符合這項規定的適用要件。 3. 第一項提到,如果事業人員在離職時已經取回他們自提的儲金本息,則他們辦理儲金的年資會以保留年資的方式計算退休金,但他們不得再領取公提儲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事業人員在離職前已經將他們的儲金取回,那麼他們在存保公司辦理儲金的年資將會被計算進退休金的計算中,但他們不能再領取公提儲金。 4. 第一項提到,對於在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保留年資的事業人員,他們的退休金基數是以離職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保留了他的年資,那麼他的退休金基數會以離職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依據。 以上解釋參考了《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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