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4條,年資結算人員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在被褫奪公權終身的情況下,該人員將失去享受年資結算給與的資格。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如果年資結算人員犯了內亂罪或外患罪並且經過判刑確定,則其也將被停止享受年資結算給與。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當年資結算人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也將喪失享受年資結算給與的資格。 以上回答是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4條及該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所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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