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條,當事業人員到職時如果已經有半年以上的年資,則在離職時依照進用時的等級比照財政部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以保留,最後在離職時發給。這意味著如果事業人員在到職時已經具有一定的工作年資,那麼在離職時將享有相應的退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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