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指的「事業人員」是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職員。這指的是在存保公司內具有公務員身分,同時也符合勞工身分的人員。 例如,如果存保公司裡的一位職員同時具有公務員的身分,且也符合勞工身分,那麼這位職員就是該辦法所指的「事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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