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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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指的其他財物,若是不動產或需要堆棧、倉庫保管的動產,應以契據、棧單、提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這表示在進行公庫管理或登記時,如果涉及到不動產或需要堆棧、倉庫保管的動產,必須持有相應的契據、棧單、提單或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來代替。具體的範例或適用情境需要查閱公庫法或公庫法施行細則相關的資料來確認。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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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