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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財物,如係不動產或需要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應以契據、棧單、提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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