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法第20條,地區支付機構支付給中央政府各機關的支出,應該通知相關的支用機關。各支用機關的支出,以及國庫代理機關對國庫存款戶的支付,都需要按期向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部進行分報。 參考資料: The Public Treasury Act, Article 20: 1. The regional payment agency shall inform the using agency when making payments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gencies. 2. The expenditures of each using agency and the payments from the treasury deposit accounts by the treasury agent agency shall be reported regularly to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Central Accounting Office, and the Audit Office.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制資料檢索系統》
明定用途之補助金,均為普通經費,其存款之劃撥,適用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未明定用途者,由國庫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審計機關依法通知代理國庫機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
地區支付機構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國庫代理機關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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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用途之補助金,均為普通經費,其存款之劃撥,適用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未明定用途者,由國庫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審計機關依法通知代理國庫機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
地區支付機構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國庫代理機關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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