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前條核簽之付款憑單,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但左列各款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六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依照規定,保管支用。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代領轉發。
根據國庫法第19條,地區支付機構在辦理各機關的支付時,應根據前一條所核簽的付款憑單,簽發國庫支票直接支付給受款人。然而,根據該條款的各款規定,下列支付可以直接由各機關進行: 1. 根據第六條規定的各項支出,可以支付給各機關,並按照規定進行保管和使用。 2. 各機關的薪餉工資支出,可以支付給各機關指定的人員代為領取和轉發。 範例:根據「支出法」第六條的規定,某機關需要支付一筆裝修費用給指定的承包商,根據國庫法第19條的規定,該機關可以直接向承包商支付該筆款項,而不需要通過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國庫支票。
特種基金及其收入應歸入各該特種基金存款。特種基金之劃撥管理支用,依法律條約或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其無規定者,準用關於普通經費存款之規定。
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前條核簽之付款憑單,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但左列各款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六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依照規定,保管支用。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代領轉發。
特種基金及其收入應歸入各該特種基金存款。特種基金之劃撥管理支用,依法律條約或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其無規定者,準用關於普通經費存款之規定。
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前條核簽之付款憑單,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但左列各款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六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依照規定,保管支用。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代領轉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