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付款憑單應依審計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計人員核簽之。
國庫法第18條指出,支付憑單應按照審計法的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核人員核簽。根據參考資料,這意味著地區支付機構必須由審計機關派遣人員來進行審核。例如,根據「地方財政和審計機構派駐派遣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作業辦法」,地方政府財政單位的支出憑證應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核,以確保支付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政府因財政上之必要,而為臨時透支挪借或以不逾本會計年度之短期證券或票據為臨時之借債時,其收入均歸入收入總存款,償還時由收入總存款直接撥付。 前項借支及償還事務,由國庫主管機關辦理,並由中央審計機關監督之。
前條付款憑單應依審計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計人員核簽之。
政府因財政上之必要,而為臨時透支挪借或以不逾本會計年度之短期證券或票據為臨時之借債時,其收入均歸入收入總存款,償還時由收入總存款直接撥付。 前項借支及償還事務,由國庫主管機關辦理,並由中央審計機關監督之。
前條付款憑單應依審計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計人員核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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