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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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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付款憑單應依審計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計人員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法第18條指出,支付憑單應按照審計法的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核人員核簽。根據參考資料,這意味著地區支付機構必須由審計機關派遣人員來進行審核。例如,根據「地方財政和審計機構派駐派遣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作業辦法」,地方政府財政單位的支出憑證應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核,以確保支付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立法沿革 2

(0371029 制定)

政府因財政上之必要,而為臨時透支挪借或以不逾本會計年度之短期證券或票據為臨時之借債時,其收入均歸入收入總存款,償還時由收入總存款直接撥付。   前項借支及償還事務,由國庫主管機關辦理,並由中央審計機關監督之。

(0590703 全文修正)

前條付款憑單應依審計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計人員核簽之。

  • 審計法法規
  • 名詞
(0371029 制定)

政府因財政上之必要,而為臨時透支挪借或以不逾本會計年度之短期證券或票據為臨時之借債時,其收入均歸入收入總存款,償還時由收入總存款直接撥付。   前項借支及償還事務,由國庫主管機關辦理,並由中央審計機關監督之。

(0590703 全文修正)

前條付款憑單應依審計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計人員核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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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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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18 條規定:「前條付款憑單應依審計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審計人員核簽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