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法第27條,國庫支票可以指定兌付地區,並由該地區內的國庫代理機關進行兌付。兌付地區的範圍由財政部決定,在國庫支票上要有明確的指定。這意味著國庫支票只能在指定的地區兌付,而且兌付機構必須是財政部指定的國庫代理機關。這種限定地區兌付的設計可以確保國庫支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國庫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35)
違反本法之規定,為收納或命令收納者,分別依法懲處。
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 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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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之規定,為收納或命令收納者,分別依法懲處。
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 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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