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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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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
  2. 2.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第27條,國庫支票可以指定兌付地區,並由該地區內的國庫代理機關進行兌付。兌付地區的範圍由財政部決定,在國庫支票上要有明確的指定。這意味著國庫支票只能在指定的地區兌付,而且兌付機構必須是財政部指定的國庫代理機關。這種限定地區兌付的設計可以確保國庫支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國庫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35)

立法沿革 2

(0371029 制定)

違反本法之規定,為收納或命令收納者,分別依法懲處。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   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029 制定)

違反本法之規定,為收納或命令收納者,分別依法懲處。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   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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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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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27 條規定:「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