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洽借,以法律定之。
國庫法第28條規定,政府為了調節國庫的收支,可以發行國庫券或者洽借不滿一年的借款。政府的發行或者洽借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根據這條法規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一個範例:政府因為財政困難,根據國庫法第28條的規定,發行了國庫券以提供短期的資金來源。
違反本法之規定為支出或命令支出者,分別依法懲處,並令賠償國庫之損害。 代理國庫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為支付致國庫受損害時,該代理國庫之銀行應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其發行以法律定之。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洽借,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未滿一年之借款,亦為中央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工具之一,為靈活調節國庫收支,落實國庫調度工具多樣化,爰增列「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並規定其洽借以法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違反本法之規定為支出或命令支出者,分別依法懲處,並令賠償國庫之損害。 代理國庫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為支付致國庫受損害時,該代理國庫之銀行應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其發行以法律定之。
鑑於未滿一年之借款,亦為中央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工具之一,為靈活調節國庫收支,落實國庫調度工具多樣化,爰增列「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並規定其洽借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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