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應簽印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簽發時,須經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之簽署。
根據國庫法第 26 條,國庫支票的簽發和印章應遵從以下規定: 1. 國庫支票必須簽署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 2. 簽發國庫支票時,必須經由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的簽署。 3. 國庫支票的簽署和印章必須符合以上規定,才能生效。 根據法條內容,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例如,某地區支付機構經過主管人員的簽署後,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在國庫支票上簽署其章節,這樣的國庫支票才符合規定,可以生效使用。
國庫收支,應由國庫主管機關逐日彙報中央主計機關及中央審計機關。
國庫支票,應簽印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簽發時,須經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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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收支,應由國庫主管機關逐日彙報中央主計機關及中央審計機關。
國庫支票,應簽印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簽發時,須經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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