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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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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應簽印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簽發時,須經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之簽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第 26 條,國庫支票的簽發和印章應遵從以下規定: 1. 國庫支票必須簽署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 2. 簽發國庫支票時,必須經由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的簽署。 3. 國庫支票的簽署和印章必須符合以上規定,才能生效。 根據法條內容,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例如,某地區支付機構經過主管人員的簽署後,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在國庫支票上簽署其章節,這樣的國庫支票才符合規定,可以生效使用。

立法沿革 2

(0371029 制定)

國庫收支,應由國庫主管機關逐日彙報中央主計機關及中央審計機關。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支票,應簽印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簽發時,須經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之簽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029 制定)

國庫收支,應由國庫主管機關逐日彙報中央主計機關及中央審計機關。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支票,應簽印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簽發時,須經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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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26 條規定:「國庫支票,應簽印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簽發時,須經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之簽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