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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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係指在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具有單位預算之機關,暨其所屬之分支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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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各機關」的定義。根據該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指的是在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擁有單位預算的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分支機關。換句話說,這個定義包括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範圍下獨立擁有預算的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分支機關。 舉個例子,根據参考資料中提到的法律規定可知,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司法院是一個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個例子顯示出中央政府內的司法機關,例如司法院,是被視為中央政府各機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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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