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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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指的「其他財物」若為不動產或需要堆棧倉庫保管的動產時,應以契據棧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這表示,若財物不是不動產或需要在倉庫中保管,則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來證明該財物的存在。例如,在華民國法院的一份判決書中,被告在抵押車輛未交付給當舖業之情況下,不應徵收倉棧費用等相關費用,因此無需依當舖業法規定收取該車輛的倉棧費用。
- 第二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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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