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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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格式見國庫出納會計制度),交繳款人連同現金或到期票據,一併送交當地國庫歸入國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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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0條,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在填寫繳款書時,須連同現金或到期票據一併送交當地國庫,並將款項歸入國庫存款戶。根據最新的國庫出納會計制度格式,繳款書應包含相關資訊,如金額、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的名稱等。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收入按時且正確地進入國庫。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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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