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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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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條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款項,應由收入機關填具繳款書連同現金或到期票據,送交當地國庫歸入國庫存款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如果收入機關需要自行收納和統籌國庫的款項,就需要填寫繳款書,並將現金或到期票據連同繳款書送交當地國庫,這樣才能將款項歸入國庫存款戶。 參考資料: - 國庫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90022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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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條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款項,應由收入機關填具繳款書連同現金或到期票據,送交當地國庫歸入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