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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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條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款項,應由收入機關填具繳款書連同現金或到期票據,送交當地國庫歸入國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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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如果收入機關需要自行收納和統籌國庫的款項,就需要填寫繳款書,並將現金或到期票據連同繳款書送交當地國庫,這樣才能將款項歸入國庫存款戶。 參考資料: - 國庫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90022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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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