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 1.依本法第十一條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收入,應由駐收人員按日將經收款項,逐筆編列清單,並依規定期限報繳。
- 2.派員駐收各項收入,其責任仍由各該原派遣之國庫代理機關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了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的國庫代理機關所應履行的職責。根據該條,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的收入,駐收人員應按日編列清單,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繳。此外,派員駐收各項收入的責任仍由原派遣的國庫代理機關承擔。 根據資料,此法條沒有特定的範例。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