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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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收入機關係指經收各項收入之機關及其所屬之分支機關。
- 2.本法同條第二項所稱之收入機關,係指向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編報會計報告之收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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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12條第1項,收入機關是指負責收取各項收入的機關及其所屬的分支機關。這意味著收入機關是指負責收入管理和處理相關事務的機關,例如稅務機關、海關、財政機關等。 2. 根據第12條第2項,收入機關是指編報會計報告給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機關的機關。這表示這些機關要定時向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機關報告其財務狀況和相關的會計信息。 範例參考資料:國庫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法規), 立法院公報, 發布日期:2003-04-09,出處: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20200226104;02820230104;02920280104;03020291104;05020360104;05120390104;01620400104;02620480104;02720500104;02820730104;04620770104;06720800104;06580240104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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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