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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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代理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按期與收入機關或其指定之對帳機關對帳。如有不符情事,有關機關應即分別追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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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6條,國庫代理機關在按照國庫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收取的各項收入,應按期與收入機關或其指定的對帳機關進行對帳。如果發現不符合的情況,相關機關應立即進行調查並進行更正。這意味著國庫代理機關應該定期確認收入帳目是否與收入機關或指定對帳機關的資料一致,如果發現不一致的情況,應立即調查並更正。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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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