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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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各收入機關所收到的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的要求。根據法條的解釋,這裡所指的各收入機關是指受到《會計法》和相關會計制度規定的各個機關或組織,他們應該按照制定的會計程序和規定,及時報送每月和年度的收入報表給財政部。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各收入機關的財務活動得到監管和監督,確保國家的財政運作順利和透明。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庫法施行細則》,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7月6日。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會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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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