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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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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係指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收入機關,依會計法及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所產生之各項收入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表,應以一全份分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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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各收入機關所收到的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的要求。根據法條的解釋,這裡所指的各收入機關是指受到《會計法》和相關會計制度規定的各個機關或組織,他們應該按照制定的會計程序和規定,及時報送每月和年度的收入報表給財政部。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各收入機關的財務活動得到監管和監督,確保國家的財政運作順利和透明。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庫法施行細則》,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7月6日。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會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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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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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係指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收入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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