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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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收到各收入機關及國庫代理機關之月報表後,如核有已收未解之款,應隨時通知該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限期繳解,逾期不解者,查明情節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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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當財政部收到各收入機關和國庫代理機關的月報表後,如果發現有已收但未解決的款項,財政部應立即通知該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要求他們在限期內解決。如果逾期未解決,財政部將根據法律進行相關調查和處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庫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施行細則。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當一個收入機關未按時解決已收款項時,財政部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解決這筆款項,逾期不解者將進行相關調查和處理。該法條旨在確保款項能夠及時解決,以維護國家財政的正常運作。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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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