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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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收入機關及國庫代理機關經收之歲入,未及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劃解及繳解者,仍應歸入該年度內之歲入,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國庫帳務整理時限內清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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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30條,收入機關及國庫代理機關所收取但在年度終結前未進行劃解和繳解的歲入,仍應納入該年度內的歲入之中。在該會計年度結束時,應在國庫帳務整理的時限內清繳這筆款項。 參考資料:國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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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