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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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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收入機關及國庫代理機關經收之歲入,未及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劃解及繳解者,仍應歸入該年度內之歲入,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國庫帳務整理時限內清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30條,收入機關及國庫代理機關所收取但在年度終結前未進行劃解和繳解的歲入,仍應納入該年度內的歲入之中。在該會計年度結束時,應在國庫帳務整理的時限內清繳這筆款項。 參考資料:國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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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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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各收入機關及國庫代理機關經收之歲入,未及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劃解及繳解者,仍應歸入該年度內之歲入,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