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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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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之地區支付機構,財政部應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分佈情形,劃定支付區,分區設置之。支付區之劃分及支付機構之設置,應經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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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了地區支付機構的劃分和設置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依國庫法第13條所設置的地區支付機構應按照中央政府機關分佈情形劃定支付區並進行分區設置。支付區的劃分和支付機構的設置必須經過行政院的核定。在這個過程中,財政部需要配合中央政府機關的分佈情形來確定支付區的劃分和支付機構的設置。具體的核定程序和相關事項可能需要參考國庫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政院的相關規定。

  • 第十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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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之地區支付機構,財政部應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分佈情形,劃定支付區,分區設置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