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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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係指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所定計畫支用機關、支用地區、項目及用途,按照各月或各期計畫進度,在各該核定分配預算數額範圍內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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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指的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以及其核定的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這是指各機關在各該核定分配預算數額範圍內,按照各月或各期計畫進度,依照預算及其核定的分配預算所定計畫支用機關、支用地區、項目及用途,進行支付。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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