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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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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辦理支付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本機關及其所屬之分支機關。
  2. 2.本法同條第二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向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編報會計報告之支用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規定,支用機關指的是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所處理支付的中央政府機關以及其所屬的分支機關。同條第二項中提到的支用機關則是指向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機關報告會計報告的機關。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某中央政府機關需要支付款項時,該機關所處理的支付程序應符合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所規定的支用機關條件。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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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辦理支付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本機關及其所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