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快速跳轉
地區支付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經辦其轄區內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於辦理支付作業完竣後,按日編製「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通知支用機關。 二、每屆月終,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應將其所經辦轄區內各機關當月份之支付或轉帳款項,依機關別及支付科目別,編具庫款支付對帳單,分送填發該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如發生差額時,應由各支用機關核對調節,加附差額解釋表,一併予以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了地區支付機構在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支出時應遵循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地區支付機構在辦理支付作業完竣後,應按日編製「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並通知支用機關。此外,每個月底,地區支付機構應根據機關別和支付科目別,編製庫款支付對帳單,並將其分送給填發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的機關進行對帳簽認。如果出現差額,則應由各支用機關進行核對調節,並附上差額解釋表一併簽回。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支付作業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國立編譯館,《國庫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1月14日),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04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