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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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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支付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經辦其轄區內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於辦理支付作業完竣後,按日編製「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通知支用機關。 二、每屆月終,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應將其所經辦轄區內各機關當月份之支付或轉帳款項,依機關別及支付科目別,編具庫款支付對帳單,分送填發該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如發生差額時,應由各支用機關對調節,加附差額解釋表,一併予以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了地區支付機構在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支出時應遵循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地區支付機構在辦理支付作業完竣後,應按日編製「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並通知支用機關。此外,每個月底,地區支付機構應根據機關別和支付科目別,編製庫款支付對帳單,並將其分送給填發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的機關進行對帳簽認。如果出現差額,則應由各支用機關進行核對調節,並附上差額解釋表一併簽回。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支付作業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國立編譯館,《國庫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1月14日),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04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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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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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地區支付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