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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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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條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規定得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其保管期限至多不得逾五日,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洽商財政部准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6條,依國庫法第5條第1、第2、第4、第5款的規定,國庫可以自行收納和保管款項,其保管期限最長不超過五日。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相關事實,與財政部協商並獲得核准延長保管期限。 資料參考: -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和國庫法施行細則第6條有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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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條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規定得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其保管期限至多不得逾五日,如有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