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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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6條,依國庫法第5條第1、第2、第4、第5款的規定,國庫可以自行收納和保管款項,其保管期限最長不超過五日。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相關事實,與財政部協商並獲得核准延長保管期限。 資料參考: -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和國庫法施行細則第6條有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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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