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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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設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之地方,準用本法第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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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在未設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之地方,準用國庫法第八條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這些地方,將適用國庫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國庫法第八條規定了關於存款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事項。在這些地方,適用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保障資金的有效管理和運用。相關範例如下:在未設銀行或合作金庫的地方,當地政府可能需要遵守國庫法第八條的要求,將存款交給國庫進行管理。如果某個地區沒有設立銀行或合作金庫,那麼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可以參考國庫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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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