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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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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設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之地方,準用本法第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在未設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之地方,準用國庫法第八條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這些地方,將適用國庫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國庫法第八條規定了關於存款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事項。在這些地方,適用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保障資金的有效管理和運用。相關範例如下:在未設銀行或合作金庫的地方,當地政府可能需要遵守國庫法第八條的要求,將存款交給國庫進行管理。如果某個地區沒有設立銀行或合作金庫,那麼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可以參考國庫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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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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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在未設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之地方,準用本法第八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