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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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繳入國庫存款戶之收入款項,經原收入機關發現有錯或依據法令規定,應予退還全部或一部者,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收入機關填具收入退還書將退還款項轉入該收入機關所開立之機關專戶,或轉列其國庫存款戶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項下。 二、收入機關將退還款項轉入其機關專戶者,應填具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併收入退還書送代庫機構辦理轉帳,並簽發專戶存款支票交付原繳款人,或直接撥存原繳款人指定之帳戶。 三、收入機關將退還款項轉列國庫存款戶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者,應填具國庫繳款書,併收入退還書送代庫機構辦理轉帳,並簽開付款憑單送財政部國庫署簽發國庫支票交付原繳款人,或匯存原繳款人指定之帳戶。
- 2.前項第三款辦理收入退還作業,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將繳款書及收入退還書傳送財政部國庫署辦理轉帳。
- 3.收入機關應將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員之印鑑卡,送辦理退款之代庫機構,以備查驗,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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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繳入國庫的存款戶有錯誤或根據法律規定需要退還全部或一部分的收入款項時,應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原收入機關填寫收入退還書,將退還款項轉入其所開立的機關專戶或轉列國庫存款戶的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項下。 二、如果退還款項轉入機關專戶,收入機關應填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並將收入退還書連同此書送至代庫機構辦理轉帳,同時發出專戶存款支票交付原繳款人,或直接將款項轉入原繳款人指定的帳戶。 三、如果退還款項轉列國庫存款戶的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收入機關應填寫國庫繳款書,並將收入退還書連同此書送至代庫機構辦理轉帳,同時發出國庫支票交付原繳款人,或直接匯入原繳款人指定的帳戶。 另外,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收入退還作業時可以使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將繳款書和收入退還書以電子方式傳送至財政部國庫署辦理轉帳。 此外,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收入機關應將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員的印鑑卡送交辦理退款的代庫機構以供查驗,更換印鑑卡時也要同樣處理。 參考資料:《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最新版) 範例:如果某個繳款人需要退還存款戶的款項,根據該條第一款的程序,原收入機關會填寫收入退還書並將款項轉入其機關專戶。接著,收入機關會填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並將收入退還書與此書一起送至代庫機構辦理轉帳。最後,收入機關會發出專戶存款支票交付原繳款人,或直接將款項轉入原繳款人指定的帳戶。這個例子符合該條規定中的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最新版《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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