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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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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機關填具之收入退還書,於送達辦理退款之代庫機構前喪失者,應即以書面通知該代庫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3條,如果收入機關填具的收入退還書在送達辦理退款之前失效,則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該代庫機構。這意味著如果收入退還書在送達代庫機構之前丟失或被毀損,收入機關需要立即通知代庫機構以確保正確的退款進行。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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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收入機關填具之收入退還書,於送達辦理退款之代庫機構前喪失者,應即以書面通知該代庫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