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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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機關填具之收入退還書,於送達辦理退款之代庫機構前喪失者,應即以書面通知該代庫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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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3條,如果收入機關填具的收入退還書在送達辦理退款之前失效,則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該代庫機構。這意味著如果收入退還書在送達代庫機構之前丟失或被毀損,收入機關需要立即通知代庫機構以確保正確的退款進行。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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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