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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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收入科目內退還之。如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入」列帳。
- 2.支出之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之;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但各機關以暫付款科目撥付之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款及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之暫付數),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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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 8 條: 1. 對於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的收入退還,應在原收入科目內進行退還。如果退還的是以前年度的收入,而本年度沒有相對應的收入科目,則應在支出科目中使用「退還以前年度歲入」進行列帳。 2. 對於屬於當年度的支出收回,應填寫支出收回書,並在原支出科目內進行收回;對於屬於以前年度的支出收回,應填寫繳款書,並在原支出科目中區分原先的支出性質,分別使用「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將款項繳還給國庫。然而,對於各機關使用暫付款科目撥付的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的暫付款和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的暫付數),如果進行收回,可以由各機關按照預算所規定的用途繼續使用,並填寫支出收回書,詳細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庫繳納的情況。 參考資料: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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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