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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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國庫支票,定名為中華民國國庫支票(以下簡稱國庫支票),以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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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國庫支票是指以財政部國庫署為發票人的支票。這意味著國庫支票的發票人只能是財政部國庫署。以下是一個與該法規有關的參考範例: 範例:根據證據顯示,該支票上明確顯示財政部國庫署為發票人,符合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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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