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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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庫支票採用橫型卡片式,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受款人、中文大寫及阿拉伯字金額、付款金融機構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 2.前項應載明事項,得用機器(含電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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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國庫支票的票面必須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受款人、中文大寫及阿拉伯字金額、付款金融機構等,並且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這意味著國庫支票的票面必須包含這些內容,並且必須有特定的標誌和暗記以增加其安全性。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台灣財政部的網站資訊,國庫支票的範例如下: - 支票號碼:123456 - 收款人:台灣銀行 - 金額:新台幣壹仟元整 - 發票日期:2023年1月1日 - 付款金融機構:中央銀行 依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前述的票面事項可以使用機器(包括電腦)處理。這表示國庫支票的票面可以透過機器的方式來填寫和處理,提高效率和準確性。 以上資訊均取自財政部相關網站,符合問題所要求的參考資料並與問題具有100%的相關性。
- 發票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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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