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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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國庫支票在印製時應按照批次逐張編號,印於支票正面的顯著位置,並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這意味著國庫支票在票面上加有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的字樣,用來禁止支票的背書轉讓。而如果需要註銷這些註記,則需要根據相應的手續提交付款憑單或國庫支票註銷特別標識申請書辦理。根據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找到與這項法規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
- 背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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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