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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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國庫經辦行保管。
- 2.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本署驗收後,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
- 3.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並分別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並指定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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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印妥的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印刷公司或國庫經辦行保管。這意味著印刷好的空白國庫支票在還沒有被領用之前,由特定的單位進行保管。 2. 在空白國庫支票印妥後,經過本署的驗收後,應該在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上進行登記。這表示本署在確認空白國庫支票的正確性後,必須在收發登記簿上記錄下來。 3. 當本署領用印妥且委託保管的空白國庫支票時,必須提出相應的文件向保管單位提領,並在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和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同時指定特定的人員進行保管。這表明當本署需要使用這些空白國庫支票時,必須提出正式的文件來提領,並且要在相應的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同時指定特定人員進行保管。 範例:例如,在財政部發行國庫支票時,印刷公司印製了一批空白國庫支票,之後這批空白國庫支票由財政部進行驗收,確保它們的正確性。接著,當財政部需要使用這些空白國庫支票時,他們會按照規定提出正式的文件,向印刷公司提領這批空白國庫支票,同時在登記簿上進行相應的登記,並指定特定人員進行保管。這樣可以確保這些空白國庫支票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和追蹤性。
- 第四條條文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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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