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國庫經辦行保管。
- 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本署驗收後,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
- 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並分別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並指定人員保管。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