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國庫支票的樣張管理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國庫支票應包括樣張、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的冠字暨起訖號碼,應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行各國庫經辦行備查。也就是說,國庫支票的樣張及相關資料應送交給國庫總庫備查,以便驗對支票的真實性。 根據第2項,如果備查樣張損毀不明,國庫經辦行可以洽詢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重新提供樣張,而原本的樣張則應註銷並存入傳票以備查察。 根據第3項,國庫總庫存留的國庫支票樣張如果不足或損毀不明,可以函請本署(指國庫支票管理機關)重新提供樣張。 總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國庫支票樣張的管理和檢查程序,並強調了國庫支票的真實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0960304068號)
- 註銷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