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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署應將印製之空白國庫支票,檢附樣張,並將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之冠字暨起訖號碼,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行各國庫經辦行備查,作為驗對國庫支票之依據。
  2. 前項備查樣張污損不明時,國庫經辦行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行檢送樣張,原樣張應註銷傳票存查。
  3. 國庫總庫留存之國庫支票樣張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得函請本署另行檢送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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