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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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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應將印製之空白國庫支票,檢附樣張,並將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之冠字暨起訖號碼,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行各國庫經辦行備查,作為驗對國庫支票之依據。
  2. 2.前項備查樣張污損不明時,國庫經辦行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行檢送樣張,原樣張應註銷傳票存查。
  3. 3.國庫總庫留存之國庫支票樣張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得函請本署另行檢送樣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國庫支票的樣張管理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國庫支票應包括樣張、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的冠字暨起訖號碼,應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行各國庫經辦行備查。也就是說,國庫支票的樣張及相關資料應送交給國庫總庫備查,以便驗對支票的真實性。 根據第2項,如果備查樣張損毀不明,國庫經辦行可以洽詢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重新提供樣張,而原本的樣張則應註銷並存入傳票以備查察。 根據第3項,國庫總庫存留的國庫支票樣張如果不足或損毀不明,可以函請本署(指國庫支票管理機關)重新提供樣張。 總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國庫支票樣張的管理和檢查程序,並強調了國庫支票的真實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0960304068號)

  • 註銷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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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本署應將印製之空白國庫支票,檢附樣張,並將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之冠字暨起訖號碼,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