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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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國庫署長職章及印鑑章,經發現與原樣張及印鑑卡印鑑不符者,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應即出具臨時收據給執票人,並迅即專函敘明經過情形,檢附原國庫支票移送本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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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8條,如果發現國庫支票的式樣、暗記、國庫署長職章及印鑑章與原樣不符,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該支票,應立即給予執票人臨時收據,並立即寫信詳細描述所發生的情況,同時附上原國庫支票移交給國庫機構進行處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庫支票管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文件。例如,可以參考中央銀行或財政部對於國庫支票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指導原則。在實際案例中,可以舉例說明當國庫支票的印鑑章被盗用或遭到變造時,國庫經辦行依法不允許兌付該支票,而需要提供臨時收據並立即移交給國庫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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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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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