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國庫署長職章及印鑑章,經發現與原樣張及印鑑卡印鑑不符者,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應即出具臨時收據給執票人,並迅即專函敘明經過情形,檢附原國庫支票移送本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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